案外人财产已被执行如何处理( 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 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 , 经审查 ,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 , 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 , 裁定中止执行 。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 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
特别提醒
案外人认为执行的财产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 法院进行审查 , 认为理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执行 , 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

执行涉及案外人财产时 , 案外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 ,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 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 ”

扩展资料:

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即除当事人以外 , 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 依据法律规定 , 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 。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 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 , 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 。 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之外的强制措施提出的异议不应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 。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之诉与本文讨论的执行异议有严格的区分 , 执行机构并不享有实体审判权 ,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所依据的生效判决 , 则有“以执代审”之嫌 。 案外人异议之诉 , 应当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诉 , 由立案机关审查后 ,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 , 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 。
当事人针对执行程序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 , 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 , 这既能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 又能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 若逾期未提出异议 , 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 不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 。
(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 。 执行法院为采取执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书 , 如果依法应当发出而未发出 , 或者不应发出而发出了 , 或者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 ,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的 , 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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