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财产已被执行如何处理


法律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共同财产怎样执行 首先你有没有做财产保全 , 如果没有甲可以将该土地出租 。 如果申请了保全 , 则适用以下条文: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 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 ,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 , 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执行案外人财产发生费用谁承担 案外人首先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注意这里提出异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 口头异议并无效力 , 法院在收到相关书面异议后会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 如果异议成立 , 裁定中止对异议标的执行 , 如果异议不成立 , 裁定驳回 。 在异议审查期间 , 异议标的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 , 但是不能被处分 , 如果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 经法院准许后 , 也可以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 但是如果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有错误 , 致使异议标的无法执行的 , 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案外人的担保财产 。
法院执行中案外人财产被执行该如何处理 案外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申请 , 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 如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执行;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的 , 则裁定驳回异议 。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 作出的裁定不服的 ,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还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规定: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 由执行法院管辖 。
2、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 ,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 , 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3、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 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 , 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 , 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
4、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 适用普通程序 。
5、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 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6、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 人民法院经审理 ,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 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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